案例:前年,家住海珠区的彭先生购买了一套大单位,现在临近交楼时间,彭先生就打算等房子装修好后,把现在住的小单位卖掉,好提前还贷。不过,他发现其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有所不同,那么就可能会出现按其中一个时间,购房时间还没到两年,但按照另外一个时间,则刚好超过两年的情况。彭先生希望等到两年期限到后再出让,这样可以免征营业税,因此他想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到底是以哪个时间作为“个人住房”购买时间的开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注明的时间为填发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通过直系亲属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直系亲属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确定。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销售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转让申请之日确定,从而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点。(记者 陈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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