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建委发出通知要求,自10月9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含经适房和限价房)预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提出申请。
通知要求,各区县受理预售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预售的楼栋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现场施工进度,确认施工区域的地上物已全部拆除,然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预售项目现场勘查报告》及填写了初审意见的《行政许可办理流程表》上报市住建委。
本通知执行之前由市住建委受理的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仍由市住建委受理、审查。10月9日之后,全部由各区县受理的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变更均由各区县受理、初审。另外,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项目则由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受理并核发预售许可证。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举措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限,加强属地管理,方便企业办事。目前,各区县办理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将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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