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面向既不属于保障对象、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人群推出了“单位租赁房”的新举措。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相关办法,规定:上海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这份《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还规定,在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区、县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其他两类土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保持不变。
建设单位租赁房的过程中,如何防止出现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等情况?记者发现,在建设标准上,《试行意见》要求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需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在权属登记上,规定该房屋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且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也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
此外,在供应对象上,上海的“单位租赁房”将限定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企业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在租赁期限上,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据悉,《试行意见》的试行期为3年。意见试行前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可以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将对政策试行情况加强指导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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