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有三种租赁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杜万华:“按照无效合同的原则,合同无效以后,你应该把财产无偿地要返回给房屋所有权人,还有你已经取得的利益,你占有了房屋,那你要相应支付一些房屋使用费,这次也给予了规范。”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只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另外,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强调,如果在这个司法解释施行前案子已经终审,这个司法解释施行后,当事人又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午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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