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支持居民住房合理消费,稳定房地产投资,天津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促进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将采取三方面措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
通知要求暂免征收经济困难群体购房交易契税。在2009年内,对因房屋拆迁而购买普通住房的低保、特困居民家庭,暂免征收购房交易契税。
通知还明确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政策。职工购买住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将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或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将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此外,为落实好支持居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信贷政策,该通知还明确要求,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按照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天津市平均水平的,可比照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降低购房贷款担保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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