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草案)》将从7月29日开始,正式通过媒体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南国都市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海口市2007年底删除了原有法规中“购房入户”的相关内容后,有意将“购房入户”再次写入相关法规。
据了解,与以前只要购买25平方米以上就能办理一人入户的的“购房入户”政策不同,海口市此次拟出台的“购房入户”相关规定明确了只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入户,而且“门槛”还从25平方米提高到了单套60平方米或价值30万元以上,而且只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1个人的入户手续。
此外,在投资入户方面《草案》也作出适当修改。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海口市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09年8月9日前将建议或意见反馈至海口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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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和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在本市购房的个人。
第三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招商、房产、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投资下列项目的,可为投资者本人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人员(须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年以上)办理入户:
(一)投资福利事业、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教育卫生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其投资额满人民币5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其投资额满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30万元,增加1人入户。
(三)投资本市旅游业(酒店、景区、旅行社、高尔夫球产业、邮轮游艇产业、旅游创意产业)的,其投资额满1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前款规定的投资须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它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购买开发商首次交易的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购买两套以及两套以上住房的,购房金额和面积可以合并计算),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2 年之日起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入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的,只能提供办理1人入户的优待)。
第六条向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额满20万元(含等值物资)的,捐赠者可申请办理1人入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入户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统一申请办理,须经招商、房产、人事劳动保障、外事侨务、台办和民政等部门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
第八条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1996年9月25日起至办法施行前,已在我市投资、购房和捐赠而未办理入户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入户。
海口购房入户政策大事记
●1996年:海口市实施购房入户政策,当时规定一次付清房款购买住宅商品房的购房者,每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办理1人入户。
●1998年:海口市修改政策,购房入户标准减少到每25平方米入户一人,且购买写字楼单位也可办理入户,入户对象由购房人自行择定。
●2005年6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面下发,购房入户政策作为“高考移民”的“罪魁祸首”,以一刀切的方式全面停止办理。
●2007年12月:海口市政府对《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进行修改,除了将办法的名称改为《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外,还全部删除了与“购房入户”相关的内容。
●2009年3月:海口重新酝酿购房入户政策的消息开始不断传出。
(本报记者郑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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