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于日前在市公积金网公布。根据该试行《办法》,本市三类人群,即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职工,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还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此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被提取人须出具书面同意书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须提供租赁合同及收入证明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还应根据不同的就业状况提供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其中,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三种情况:(1)对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3)对于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出具的职工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条件职工半年申请一次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提取金额以职工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十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十元以下);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如何界定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士表示,一方面,可借鉴刚刚运行的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另一方面,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实事求是提供并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陈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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