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从7月6日起,天津市将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职工购房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职工租房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职工在天津市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但是,提取人及配偶均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同时,职工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职工已有其他住房的,不能通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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