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安全,业主、租客、政府三方均要承担责任!昨日,深圳市政府公报公布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三方的责任。
2008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深圳分别发生了两场震惊全国的大火。深圳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将出租人的范围扩大到除房屋所有权人外,转租人及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这意味着,业主、房东、“二房东”等同时负有安全责任。
就出租人的责任,《决定》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出租人还应对出租屋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对于承租人,《决定》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否则,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对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如果对安全隐患情况处置不当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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