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经济适用房再上市政策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昨天,记者从市建委获悉,新老经济适用房的“分水岭”已经调整为2008年4月11日了。
按照市建委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政策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此前规定新房、老房的“分水岭”是2008年4月8日,此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算“老房”,此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无论老房、新房,未满5年都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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