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下称《决定》),今天全文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表示,《决定》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尺度不是放宽了,而是处理方式更灵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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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了五大关键问题
《决定》是一项新政策,它将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拆除、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李华楠认为,这次立法突破了五大难题,解决五方面关键性问题。
第一,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底数。它要求“市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账和数据库。”规定对不申报者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筑。这将有助于摸清底数,将其纳入规范管理中。
第二,对符合条件的违法建筑确权发证。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第三,明确了必须坚决拆除的违法建筑的范围。属于《决定》第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必须依法拆除,不留任何商量的余地。
第四,给予违法建筑一条新的出路。这就是“临时使用”,“加强管理”。过去对违建要么没收,要么拆除,处理方式较为单一,处理方式对抗性强,不利于违建的妥善处理。准予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违建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临时使用,做到物尽所用,是实事求是的。这样做,也可以把所有违法建筑置于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
第五,《决定》既不让违法者占便宜,也不让老实人吃亏。它规定“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过‘两规’最低控制标准的,在实施相关改造、拆迁时,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它要求“市、区政府积极推进旧城(村)、旧工业区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环境。”这对原村民房产的升值,杜绝违法建筑具有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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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尺度没有放宽
《决定》第六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期间,一些媒体和专家把这一消息解读为深圳小产权房政策有松动的迹象。
李华楠在就《决定》出台答记者问时表示,新《决定》与过去的法规文件一脉相承,前后衔接。许多条文比原有规定不是放宽了,而是更严了。
比如关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界定范围更加严格,更加清晰;《决定》调整处理的对象除原村民及原集体经济组织外,也涵盖了其他违法建筑,使处理不留死角,做到全覆盖。《决定》还实行严格的违法建筑普查制度,全市的违法建筑都将纳入规范化管理。
李华楠认为,与原有的法规文件相比,新《决定》的处理方式更灵活,更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比如对处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过去的法规规定一律拆除,可是实际操作中行不通,因为有的村,整个或大部分建筑群都在线内,要全部拆除缺乏可操作性。而这次出台的《决定》转换了思路,要求政府适当优化、合理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然后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又比如,关于违法建筑的拆除问题,《决定》不仅规定了范围,而且规定了拆除的步骤和可行办法。这些灵活政策不是放宽了处理的尺度,相反,恰恰使“从严”的一贯精神原则得到更好地贯彻,使违法建筑能够切实得到处理。(蔡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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