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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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2010年06月17日 11:07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了《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未达标准的不但将被责令改正,而且须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缴纳罚款。

  鼓励在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

  条例鼓励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

  新建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

  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罚款。

  建成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条例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等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否则由市、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树木花草处以3倍罚款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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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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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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