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买房时,必须提前给房子存上一笔“养老金”,这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将来房屋的维修。然而,当一些小区需要拿这笔钱给房子“养老”时,业主们却遭遇了“存钱容易取钱难”的尴尬。从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截至去年底,全省共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0多亿元,仅使用了350多万元。业内人士认为,海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严格,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期盼降低支取标准。
和全国很多地方类似,海南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直在银行“睡大觉”。对此,开发企业代表、市政协委员莫灏才建议,尽快出台《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降低资金支取标准。
据分析,海口市的中高档住宅小区的外地业主和非常住业主,占比高达70%以上,无法满足原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的动用标准,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他认为,应降低两个“三分之二”的标准,改为全体业主50%以上同意即可动用;或小区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常住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动用;或同一小区、不同楼宇可分别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当某一栋楼宇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取得该栋楼宇50%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调研中,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维修资金难以发挥作用,计划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并提交将于本月31日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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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住宅区依法设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2004年7月20日,当时的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依法收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规定当年8月1日起,海口市销售的商品房,售房单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协议,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后来在实践中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存在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海口市规定从8月1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在9月1日之前转入海口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户,逾期不转入的,将被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2008年2月1日起按新标准(60元/平方米)收取。(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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