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在此前立法听证会的基础上,进行了10处主要修改。
住在武昌爱家国际华城的彭先生,4月份领了钥匙,因为没有装修还未入住,但他与已入住的业主要付同样的每平方米1.7元的物业费。目前,有很多和彭先生一样苦恼的业主,他们认为,没有入住,就没有使用电梯,也不会产生生活垃圾,物业费应该和入住的业主有所区别。
在10月2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有人建议借鉴杭州、南京的做法,对未使用房屋的业主按70%收取物业费。草案修改稿由此增加了规定:“房屋交付后未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在昨日的审议中,有人大代表认为,应该明确交付多少物业费,条例使用“相应的”字眼,容易引起纠纷。
对于业主普遍关心的车位车库问题,草案修改稿根据听证会意见作出修改,规定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并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物业费的收取,修改稿借鉴山东省的做法,增加一条: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另外,修改稿还对物业管理模式,街道、社区居委会派员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纠纷解决途径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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