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的鲁女士因为两年没有缴纳物管费,被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被要求赔偿16000余元的物管费和滞纳金。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院了解到,由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法院仅部分支持了公司的要求,对超出部分及滞纳金没有支持。
2002年8月,当鲁女士准备入住天心区一小区时,发现旁边的业主将房门拓宽至自己房间旁,并在楼道安装了广告灯箱。“严重影响了我的采光及正常进出。”鲁女士于是多次找到当时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投诉,该公司答复将尽快督促旁边业主将拓宽部分恢复原貌,但此后一直没有将问题解决。
2006年10月1日,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鲁女士继续就这一问题向物管公司进行投诉,但公司多次对相关业主进行劝导无果。鲁女士认为物管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所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费等。
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物管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为小区提供了各种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鲁女士作为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及水费;但物管公司在接手物业管理后,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要求相关业主将拓宽的房门改正,也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因此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收费标准,鲁女士应支付两年的3744元物业管理费和1176元电梯电费,由于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因此法院对物业管理费和电梯电费仅支持3820元,超出部分以及滞纳金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鲁女士支付拖欠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电梯电费、水费共计7003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院了解到,该院已经驳回了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作者: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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