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经2/3以上业主同意方可动用住房维修资金——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东莞:经2/3以上业主同意方可动用住房维修资金
2009年10月30日 16:08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今年6月10日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始陆续收缴,不缴存的购房者不得办理房产证。目前,缴存工作已开展了3个多月,这一大笔专项维修资金该如何用、用在什么地方?近日,东莞市房管局(下称“房管局”)出台了《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详细规定了该资金近20项使用用途和不得使用范围等,此外还明确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2/3以上的业主同意。目前,正在征求各镇街房管所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意见,相关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于11月10日前反馈到房管局房产科。

  相关方案需在小区公示

  据了解,《通知》对住宅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告知业主,在小区公示(一般5~7天)。要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动工前,物业服务企业还需将公示结果以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交由当地房管所,房管所要对相关方案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的发出《准予使用维修资金通知书》后,才可以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后,房管部门将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维修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等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若决算费用超过预算金额则需重新征得相关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且占相关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如果相关业主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由维修项目申请人直接向相关业主筹集。

  用于住宅公共设施维修

  而此次出台的《通知》对建筑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可以挪作其他用途。若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要,造成业主自用部位装修损坏的,要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专项资金规定

  属一般维修范围

  1.住宅的共用部位比如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

  不属于维修范围

  1.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2.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3.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等。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