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江宁某小区的一位网友很郁闷,他向本报反映说:我在该小区居住将近两年,一辆雅马哈摩托车锁在地下室内,几天前晚上被盗,我直接找小区的门卫,门卫告诉我不是晚上值班的具体情况不知道。我看到他们门卫室里面墙上挂的门卫制度,上面明明写着“24小时监控”,而且小区内装有很多摄像头,各个大门都装有好几套摄像头。无奈之下我报警,警察去调监控记录,而监控记录形同虚设,根本就没有开,也查不到任何记录!请问这种情况他们是否应该负责?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认为,业主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由于保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实践性合同,即业主与该小区物管公司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了保管车辆的约定。物管对车辆有保管责任。
唐律师曾经办过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是业主在小区丢失了车辆,物管不肯赔偿,被业主告上法庭。物管公司根据其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出抗辩,理由是前期的服务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管的义务,业主应该去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不是找物管公司。业主只是交纳了物管费并没有交纳停车费,所以物管对丢车不该负责。
唐律师认为,按照这种说法,表面上来看物管公司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业主与物管公司构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保管人要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就必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其证明责任在保管人。
唐律师认为,按照江宁这位网友反映的情况,物管公司在管理的过程中是有重大过失的,其监控录像并没开启,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当然,并不是说监控录像不开,就必然导致车辆被盗,但物管公司因此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被盗摩托车当时丢失的情况,不能证明它没有重大过失,业主可以向其索赔。(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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