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条例
地基内按房价罚款
地基外将予以强拆
地基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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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外擅挖地下室
将强制回填拆除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将进行三审。在昨日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开文向大会报告了三次审议稿内容。三次审议稿规定,危及公共安全、违法建筑超出规划核实确定的建筑基底范围部分,当事人不自行回填或拆除,政府将予以强拆。
高档小区擅挖乱搭严重
该条例草案一审、二审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擅挖地下室”的处置意见仍不统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又率领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问题,前往北部新区调研。蔡开文说,“通过走访调研了解到,当前,有的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占到了六至七成。”
在二审中,有人提出,擅自修建地下建筑物,应当一律予以强制回填。同时,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擅自开挖地下室的罚款,还应该加重。
9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三次审议稿。
擅自“长高长胖”将没收
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调规,引起建设工程“长高”、“长胖”的行为,三审稿在二审基础上作了一定修改。
三审稿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等进行的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予以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将予以限期改正,并将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建筑已成既定事实,不能改正的,三次审议稿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调规建的违法建筑物,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先予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建筑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今天进行分组审议
昨日,本报9版刊发了《主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下称《办法》),对业主私挖乱建的违法建筑作出了分类处理规定,规定了六类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这在三审稿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办法》规定的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可以通过拍卖、拆除或回填、用于公益事业等,三审稿还没有作出规定。
今天,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对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再次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修改,予以完善。在该条例草案生效后,《办法》将自动终止。本版文/本报记者 罗强
处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处理擅挖地下室等违法建筑,宜“从严查处、分类处置”。三审稿规定,负责组织查处的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擅自修建地下建筑物,应责令停止建筑,限期回填或拆除。
相对于二审稿,三审稿最大的一个修改是:当事人擅自开挖的地下室,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回填、拆除,而且违法所修建的地下室,处在规划核实确定的房屋本身建筑基底范围内,按违法建筑面积大小,有多少平方米,就按违法建筑所在的房屋市场价,违法建一平方米就罚一平方米的款。
疑问:当事人擅自开挖的地下室建筑,没超出房屋本身的建筑基底,又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在按房屋市价罚款后,是否可办理相关产权手续,三审稿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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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内擅建地下室
按房屋市场价罚款
擅自修建的地下室,超出了规划核实的房屋本身基底,又如何处理呢?三审稿规定:
·当事人擅自修建的地下室,危及公共安全,或所修建的地下室,超出了规划核实的房屋本身基底范围部分,当事人又拒不自行回填、拆除的,政府主管部门将予以强制回填、拆除。
·强制拆除、回填所需要的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承担。
·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主管部门可在违法建筑现场、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公告后,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即可强制拆除、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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