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成商铺属住改商 难以熬过10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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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三成商铺属住改商 难以熬过10月?
2009年05月26日 14:25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住改商是禁是放,整栋楼的业主都有“一票否决权”。最高法院有关《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昨天公布,将于10月起施行。广州市规划部门表示:“这次最高法院的解释,可以说是未来执法的依据,相关的落实指引正在研究,近期将有公布”。

  根据《物权法》第77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都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确定范围后,今后“住改商”的纠纷,在审判实务中将更易掌握。另外,根据司法解释,若非本栋楼业主、但也存在利害关系的,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即是说,除非你能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住改商”影响,否则隔壁楼房的业主无权干涉对方“住改商”。

  据统计,广州市目前营业的约80万个商铺中,至少有1/3是属于擅自“住改商”性质。其中大多数位于淘金路、天河南等小区,当年都是单位福利分房。

  早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广州市已对“住改商”有所约束,其中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即是说,“假如你想拿自己的住房开快餐店,就必须得到周边邻居的一致同意,并得到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没有这张‘放行纸’,就不能办工商执照”。

  今早,有传媒分析,该司法解释生效后,个人申请住改商成功的可能性将变小,因为要逐户征得整栋楼的同意,十分困难,但此前已成功“住改商”的商户不会受影响。另有专家分析:2005年以后,经国土部门批准住改商的房屋业主及承租商户,若因政府禁令造成损失,可依法要求补偿;虽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但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商户,若因政府禁令造成损失的,也可依法要求补偿;而完全属于无证经营的商户,将予以罚款、取缔。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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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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