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外来工求同工同酬——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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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审"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外来工求同工同酬
2010年06月21日 15:0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因被指拒绝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已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富士康近期再受关注。而在杭州,围绕着公积金的缴存,一位外来务工女日前也与用人单位及监管部门发生了纠纷。

  据了解,类似事件此前在浙江并未见披露。

  【工作十载未缴公积金】

  来自于农村的郑女士,今年三十余岁。

  通过《市场导报》,她向记者陈述了事件的原委。

  郑女士1997年来到杭城,即进入杭州飞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在操作工的岗位上一干就是11年,直至2008年5月离职。据称,飞宇公司的前身为国营企业杭州纺织机械分厂的下属企业。

  在2006年7月,郑女士将其原先的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杭州,并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然而身份的转变,使得其陷入了一场纷争。

  郑女士告诉导报记者,此前她每年都与单位签订一年期限的短期劳动合同。2008年初,在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她向公司了解自身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结果发现,单位一直没有为她开设账户并缴费。

  2008年4月底,郑女士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积金中心履行职责,监督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

  在受理投诉后,公积金中心随即向飞宇公司送达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通知书》。飞宇公司此后反馈称,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过郑提供的户口迁入杭州市的任何有效证明,故一直认为郑为非杭州市户口。

  针对员工的投诉,公司承诺,会依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补办郑从户口迁入当日至离职当日的应缴纳公积金。然而,郑对此却并不“领情”。

  “自1997年开始,连续工作11年从未间断,单位为何以户口迁入的时间2006年起算公积金?”郑对于公司的这一表态无法接受。

  此后,由于种种原因,飞宇公司一直未能为郑缴纳公积金。

  【补缴时段引发异议】

  2010年2月,公积金中心向飞宇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然而,该决定书关于补缴金额的计算与飞宇公司保持了一致。

  其中指出,郑在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劳动关系期间,飞宇公司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为其缴存公积金,故责令飞宇公司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心补缴单位应为郑缴存的公积金3306元。

  “公积金应当贯穿整个在职年限,补交10余年的数额超过2万元,而不是《决定书》中确认的3306元。”郑女士认为,公积金中心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切割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客观事实,违反了劳动法等的明文规定。

  因不服上述决定,郑女士于2010年4月向杭州市上城 (论坛 新闻)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积金中心,要求撤销其所作的《决定书》。

  当年6月8日,该案开庭审理之时,公积金中心答辩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的,即城镇居民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属于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而对于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户籍人员,仅仅提到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农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纳公积金,并非法定强制性缴存的对象。

  公积金中心称,因飞宇公司不同意为郑补缴此前尚属农村户籍期间的公积金,故郑认为飞宇公司应为其整个工作期间补缴公积金的主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疑问考量公积金制度】

  作为郑女士的代理人,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姜旭日律师经过相关调查之后,提出了三项疑问:

  一、缴存公积金,条件不成熟?

  不论是飞宇公司还是公积金中心,多次提及农民工的公积金缴存是非强制性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协商缴存。姜旭日则指出,在飞宇公司内,有同样为农村户籍的员工,公司却为其交纳了住房公积金。

  姜律师认为,这一事实证明,飞宇公司是有条件为农村户籍员工交纳公积金的。

  二、区分户口性质,依据何在?

  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飞宇公司补缴员工转为城镇户口后的公积金。

  姜旭日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在查看了国务院及浙江省关于公积金的条例之后,他均没有发现与户口有关联的明确表述。而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农民工可办理公积金缴存”的提法仅出现于效力层面并不高的意见、文件之中。

  他因而认为,相关条例对于缴存对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可以证明,农民工并没有被排除在外,尤其是国营企业等。故区别员工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并以此决定其是否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做法,是曲解了法律的行为。

  三、区别待遇,有悖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姜旭日律师表示,该条规定指明了劳动者与企业对于权利处理的三个原则:一是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二是劳动法的同工同酬原则,三是国家的管理规定。具体到这一事件,以上三个原则都指向郑女士有平等享受公积金政策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实行无差别待遇,否则有悖于“同工同酬”等原则。

  导报记者获悉,针对上述争议,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在庭审之后表示,将择日做出宣判。届时《市场导报》将进一步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来源: 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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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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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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