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房产新政密集出台,不仅买卖房双方晕乎,连专业房产中介可能都“搞不清状况”。购房人马先生就因为中介一句“乌龙”提示,在交易房屋仅差三天就满五年的情况下,匆忙办理过户手续,“多”交了4万余元税费。昨天,双方在石景山法院对簿公堂,马先生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并赔偿4万元税费。
今年2月,马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3月6日,马先生向卖房人李某支付首付款4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了70万元贷款。因为交易的房屋马上就满五年,为了免交税费,马先生、李某和中介约定,待房屋满五年的次日,即4月23日再办理过户手续。
3月底,银行通知马先生贷款手续已经批准。就在等待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相继出台。4月19日,在还差三天交易房屋就满五年的时候,马先生突然接到中介电话,“今天下午必须完成过户,把契税发票送到银行。”中介人员还反复强调,如不按此操作,银行会执行新的贷款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提高到50%,基准利率上浮10%。听到这个消息,马先生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交纳了未满五年的过户税费4万余元。马先生事后了解到,他签订的贷款合同并不在银行贷款政策调整的范围内。马先生认为他遭受的税费损失完全是因为受到了中介误导,中介应赔偿自己全部损失。
“我们只是善意的提醒,与居间合同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中介公司代理人表示,房产政策变动确有其事,公司在接到银行方面通知后,考虑到新政可能影响马先生买房计划,才第一时间予以告知,但没有强迫马先生立即过户。
负责传达通知的中介员工王某出庭作证时表示,他只是按照领导的意思,把银行通知转达给办理业务的业务员,原话是“交通银行下通知了,让赶紧过户放款,如果不放款,以前的政策就不能享受了”。
“可见,中介员工并没有仔细审查消息的真实性,只是口耳相传,就把这个错误的通知传递给了购房者。”马先生的律师抓住了被告证人的“话柄”。“你们通知时候是否说明了最后期限?”法官询问道。中介公司业务员谭某说,“最后期限”4月19日,是银行通知的日期,中介只是原封不动地传递信息,信息是否准确,马先生作为购房人有义务亲自向银行核实。此案将择日宣判。(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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