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提醒:房屋买卖达成后 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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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业提醒:房屋买卖达成后 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010年06月07日 10:12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随着房地产不断升值,房屋买卖纠纷也有所增多。6月6日,记者了解到,仅藁城市法院廉州法庭2009年就受理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1件,而2008年就只有1件,同比增长11倍。

  据法官介绍,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主要分三种:有无买卖合同,双方实际交付,未过户引发的纠纷;有买卖合同,双方实际交付,未过户引发的纠纷;不完善协议,部分交付,未过户引发的纠纷。

  无买卖合同,双方实际交付,未过户引发的纠纷,多是买卖双方是亲友或熟人,买卖时未签订合同,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房价不断攀升后,买方提出过户,卖方意欲涨价,进而双方产生矛盾,买方诉至法院。

  有买卖合同,双方实际交付,未过户引发的纠纷,多是买卖双方经过中介介绍,签有规范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已实际履行,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房价节节攀高,卖方心生悔意,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诉到法院。

  不完善协议,部分交付,未过户引发的纠纷多是双方通过广告、网络等媒介自行达成的买卖意向,未订立规范合同,有的签订或未签订协议。在双方交付上,有的是卖方交付房屋,买方未付清全款,卖方持有房产证;有的是卖方未交付房屋,已付清全款,买方持有房产证。房价上涨后,买方或急于付清价款要求过户,或急于要求卖方交房过户。卖方则以未达成买卖合同,反悔交易,不予过户或要求涨价。进而双方发生纠纷,买方诉至法院。

  上述三种类型纠纷,均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其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上述第二种类型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效力,而另两种类型,虽未有合同,但是已完成交付或部分交付,形成事实合同,自交付时生效。合同成立生效后,卖方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的,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可以依诉方请求或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或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买卖成交及时过户避免纠纷

  法官介绍,或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或判决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两种方式结案,在审判实际中并不能完全化解纠纷,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如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卖方不满,会出现不予协助过户的情况。买方胜诉后势必申请执行,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如果判决解除合同,双方相互返还,并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买方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是以其赔偿数额是否能够购买到相同性价比的房屋尚未可知。如果买方不同意退还房屋,卖方申请执行已入住的买方返还房屋,其难度可想而知。

  所以,在此提醒人们,房屋买卖达成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产生纠纷,引起诉讼。(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关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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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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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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