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购房者双倍购房款1000余万元。而开发商上诉后,二审法院只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33万元利息。记者昨日获悉,购房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市高院受理了此案。法官将于今天约当事人庭前谈话。
-付了买房款 房子却归别人
2004年,西北工业大学教授郑明德以名下的金华汉新技术公司名义与开发商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位于雍和大厦一层东北角的商业门面房一套,门面房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当时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2.5万元。金华汉公司当日交付了95%的房款546.25万元,尾款按约定入住后交纳。
到了2005年5月,大厦已投入使用,但一层东北角商业门面房却迟迟未能交付。郑明德找到开发商,对方答复说房子已不归郑教授,购房款也不能退还。原来,《购房协议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金华汉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年5月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金华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退还。”由于金华汉公司一直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认为他们有权另行出售且所收房款不退。2006年8月,开发商将此门面房出售给一家银行作为营业厅。
-一审法院判被告双倍赔偿房款
郑教授认为永利多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构成商业欺诈,一纸诉状将永利多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上述两项共计为1000余万元,并要求开发商赔偿预期房租收入444万余元,赔偿购房款利息33万余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认可原告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被告未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责任在开发商。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金华汉公司的房屋又出售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倍赔偿买房人的购房款1000余万元及利息33万余元。此案被称为京城首例“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案。一审后,开发商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不认定“一房两卖”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协议书》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因房屋位置有争议,金华汉新技术公司在诉讼中也未提供房屋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证据,开发商不存在“一房两卖”,只需要返还购房者546万元的购房款及赔偿利息33万元。
金华汉新技术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诉。其称,当年购房后,由于开发商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正式的购房合同不能签订。该公司在支付了95%的购房款后,却没有得到所购买的房屋,在双方订立协议的情况下出现此种情况,开发商显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明显的违约,二审法院认定存在错误。市高院受理了购房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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