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交的首付款都是借的,房贷新政出台后,贷款办不下来,实在是没钱付剩下的购房款了。”昨天下午,购房人周女士与卖房人马先生在西城法院对簿公堂。庭审中,周女士一再表示自己是由于本市房地产新政出台而买不起房。被告马先生却坚持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事件回放:付定金后新政出台
原告周女士诉称,2010年4月8日,她与被告马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马先生位于西城区真武庙附近的一套房屋。周女士先后给付马先生定金2万元及首付款58万元。不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北京市房贷政策发生新的变化。2010年5月5日,周女士得到中介和担保公司的通知,得知自己购买的第三套住房按照新政无法取得建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周女士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马先生已经使用周女士的首付款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解押,并且已经拿到银行抵押的房产证,不用再支付贷款利息。
为了要回首付款和定金,周女士多次向马先生催要,但是马先生均未给付。周女士遂将马先生告到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马先生退回购房定金和首付款共计60万元及利息。
昨天14时左右,原告周女士夫妇与被告马先生夫妻均赶到法庭,参加此次诉讼。双方在辩论阶段围绕着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还能否继续履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庭审焦点
新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在庭审中,原告周女士说,与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本市房贷政策发生变化,这是她所不可预测的,由于贷款办不下来,她和家人已经买不起涉案房屋了。周女士认为,导致她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是房贷新政的出台,属于不可抗力,而不是她个人原因造成的,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马先生反驳说,从2007年起,本市房贷政策一直在变化,今年初就有媒体预测政府将出新政干预楼市,所以本市出台房贷新政,不是不可预测的,房贷政策的变化不应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如果就此解除合同,将破坏交易的安全。
庭审焦点
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马先生说,房贷政策的变化,只是导致原告购房方式发生变化,而并不是导致对方买不了房了。“周女士家已经有两套房了,她可以卖出一套房,或是抵押一套房,来支付剩下的购房款。”马先生建议说。
周女士诉“苦”说,她家已有的两套房由双方父母在居住,根本无法出售或抵押,“我们购买第三套房是为了孩子上个好学校用,我们交的首付款都是借的,如今贷款办不下来,实在是没钱付剩下的购房款了。”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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