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梯口被地垫绊倒,受伤后做了人工置换关节手术。业主张明(化名)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7万余元。今天上午,崇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明诉称,自己是崇文区远洋得邑小区业主,2008年11月5日,其刚走出电梯口,被物业工作人员放置在电梯口附近的地垫绊倒,造成自己右膝创伤性紊乱,在医院做了人工置换关节手术。
为此,张明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79173.86元。法庭上张明称,地垫是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放置的,是要放在旁边一部电梯用的。
物业公司不同意张明的诉讼请求。公司代理人称,电梯里面的照明很好,地垫也就两三厘米厚,张明作为成年人,摔伤应该自己承担责任。而且公司已经为其垫付了6000元。
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张明应该对其主张的赔偿费用与摔倒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有关节疾病,原告做人工关节置换术与摔伤没有直接关系,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代理人还称,地垫不是直接堵在电梯门口的,离电梯还有一定距离。
但张明不认可这一点,说“保洁人员是将地垫斜着放置在电梯门口的”。张明承认自己患过骨质增生,但不是关节炎,做的人工置换关节手术与原有疾病没有关系。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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