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4万买了一套116.6平方米的预售商品房,可交付期限过了232天也未见到房子,于是买主一纸诉状将房产商告上法院追讨违约金。2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商支付买主逾期151天的违约金10901.99元。
巩义市民张某去年4月初看到了某房产商预售其开发的楼盘宣传广告,去年7月7日他与房产商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所购商品房于去年9月30日之前交付使用。
去年12月29日张某所购房所在的6号楼竣工验收合格,房产商于今年2月24日在省会某知名报纸上刊登了公告。
可张某看了后,发现现实与宣传效果相差甚远,就未去办理交房手续。其后双方因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今年5月12日张某将房产商诉至巩义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商支付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的违约金16100.6元。
庭审中,房产商辩称,在施工期间,因汶川地震、政府创建等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影响了施工进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只口头辩称,未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商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而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违约金应从200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公告规定的交付截止日2009年2月28日(151天),为1090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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