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4万元买一套预售的商品房,可交付期限过了232天仍未见到房子,无奈买房人将房产商告上法庭。昨日,巩义市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商支付违约金10901.99元。
去年4月初,38岁的张某看中了巩义东区开发的楼盘,每平方米2064元。4月中旬,张某选中了一套建筑面积116.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24万元,张某首付10万元,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张某与该房产商约定房子于去年9月30日之前交房。去年12月29日,张某所购房所在的6号楼竣工验收合格,房产商于2月24日通知入住。今年2月,张某去办理入户手续时,发现社区花园不仅绿化效果没完成,连路面都没修好,所购房楼前甚至还有大坑,与宣传效果相差甚远。张某未去办理交房手续。其后双方因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今年5月12日张某将该房产商诉至巩义法院,要求索赔违约金1.6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原告房屋,属违约行为,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10901.99元。 (记者 王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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