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来房管所职工的亲戚冒充承租人,把本没有获得拆迁款资格的临时建筑当成产权房蒙拆迁款。原什刹海房管所所长、副所长等用此手段骗取了50多万元拆迁款。记者昨天从辩护律师处获悉,西城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原什刹海房管所副所长王振池有期徒刑12年,其他两名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至此什刹海房管所腐败串案已有4人获刑。
法院查明,2006年8月间,原什刹海房管所副所长王振池在任职期间,伙同所长张吉春、刘玉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取得的本市西城区德胜胡同甲八号的部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余万元伙分。其中,王振池分得14万元。
根据王振池等人的交代,西城区德胜胡同甲8号原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工贸公司于20世纪70年代搭建的临时建筑,后由张某取得,后张某又将房屋交给什刹海房管所管理。
2005年至2006年间,北二环路沿线城中村绿化整治拆迁工程开始,该房屋也被涉及。但因该处房屋没有租赁手续,无法向拆迁公司出具使用权证明。于是张吉春和张某商定,该处拆迁费由什刹海管理所和张某平分,后房管所开发组编造了4份假租赁协议,用于领取拆迁补偿款。张吉春等将上述款项伙分。
在王振池等3人被判之前,原什刹海房管所所长张吉春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认定,其贪污730.69万元,受贿27.4万元。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