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钱给人老人抵押房产 未按期还款房产被过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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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借钱给人老人抵押房产 未按期还款房产被过户
2009年11月18日 16:50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们在这里住了60多年,现在这个房子却不属于我们了。”昨日上午11时许,一见到记者,李绍荣便迫不及待地表达自己的委屈与无奈。2007年9月,家住芙蓉区藩后街照墙巷的李绍荣老人将房产证抵押给长沙市博山典当行有限公司,贷款25万元后再借给亲戚刘志桂做生意。不料,刘志桂生意失利后便失踪。两年来,李绍荣已欠典当行本息约50万元。前不久,他还收到了典当行的房产过户“告知”。

  借钱给人,老人抵押房产证

  据介绍,2007年9月1日晚,李绍荣儿子李觉明前妻的舅舅刘志桂前来借款,称希望用他们老两口所居住的房产做抵押,贷款25万元做生意。一开始,老两口没有答应刘志桂的借款要求,但是在儿子与刘志桂的软磨硬泡下,最终同意抵押房产证贷款。“因为刘志桂与儿子关系不错,而且刘志桂许诺生意做成后,将借15万元给我修房,所以就相信了他。”李绍荣说。

  9月4日,刘志桂陪同李绍荣来到长沙市博山典当行有限公司办理了抵押手续。李绍荣说:“典当行给了我25万元现金,我当场就交给了刘志桂。”

  借款人消失,本息累计50万元

  “刘志桂口头承诺,一个月就还款,并取回抵押的房产证。”李绍荣说,“可一个月后,我却接到典当行的催款电话,说‘一个月综合费与利息共计8000元’。”得知刘志桂根本没有向典当行偿还利息,于是,李绍荣找到当时在芙蓉路某酒店做足浴生意的刘志桂,让其补写了一份借款证明。

  此后,刘志桂仿佛人间蒸发了。老两口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每月8000元的利息让已经退休的老两口无力承受,更何况还有25万元本金的天文数字。

  不能还款,老人房产被过户

  老人的儿子李觉明给记者看了一份《承诺声明书》:“因近段时间我们资金周转确实有困难,请博山典当行再宽限我们至2009年9月30日前一定交清所欠本息与滞纳金。”

  据了解,李绍荣曾作出过三次类似的“承诺”,2009年7月30日的《承诺声明书》明确指出,如果老人再违约,在房屋过户后的三个月内还不能将房屋按约定赎回,他们将放弃房屋的所有权,房屋归过户后的产权人所有。

  10月20日,李绍荣收到了典当行发来的“告知”。“我行按你们的承诺于2009年10月18日将房屋已过户”。站在门外寒风中,望着即将属于别人的房子,两位老人欲哭无泪。

  典当行称,会安排老人住处

  在“博山典当行”,相关负责人易雄向记者出示了李绍荣签订的《长沙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李绍荣履行债务的期限(即约定期限)为12个月,从2007年9月4日起至2008年9月4日止。

  易雄说,“其实我们也是受害者,借出的钱无法收回,我们只能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李绍荣无法按期还款,我们还是会合理安排两位老人的住所。”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迎华,她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长沙市博山典当行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当抵押人李绍荣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不能支付本金及利息时,有权与抵押人李绍荣协商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金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罗律师指出,李绍荣作为刘志桂的债权人,有权向其要求返还欠款及利息。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李绍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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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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