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后湖绿色新都三期房,交1万元定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因银行不放款,只好退房。开发商不仅不退定金,反要罚6万元违约金。”
昨日,市民筱女士急切地向本报热线反映认为,她查看了相关法律条文,责任不在买受人的,定金应该返还,开发商做法太霸道。
筱女士用公积金贷款已购一套房,贷款尚未还清,为搭上房贷利率打7折的末班车,准备商贷50万元在后湖绿色新都再买套总价63.5万元的房。
几天前,她在售楼部交1万元定金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在办贷款时,银行发现她有逾期还款记录而不予贷款。她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找售楼部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退定金。
不料开发商工作人员不愿生意夭折,热情给她支招:“你可以与老公办假离婚,再用他身份贷款”。
筱女士拒绝后,对方以合同约定为由,反要罚她违约金。
记者昨日找到该售楼部有关人员,对方称,合同约定:
因买受人原因无法办理或不能按时完成贷款手续履行买房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筱女士得付6万元。“定”金是“下定”之金,不是预定的“订”,所以不退还。
记者查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3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定金返还买受人。但该售楼部仍表示“按合同办理”。
记者昨日走访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员,他们建议,双方当事人先协商解决此事,协商不成,可诉讼法律,以法院判决为准。
(记者梅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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