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一栋商场刚竣工,就接连惹来官司。买主凭着盖有公司公章的“证明”称两年前买了公司8300平方米的房子,商场开发商却说毫不知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证明”上盖公章的日期与书写日期不符。
2003年2月12日,梅州市恒基实业公司(后变更为梅州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梅州市人杨胜贤签定了《合作兴建恒基广场商住楼合同》。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兴建位于梅州市嘉应大桥西端的恒基广场商住楼。
2004年1月,杨胜贤意外死亡,事后该项目交由其兄杨景贤承接合作的权利和义务。
就在恒基公司对楼盘进行销售时,2006年10月,市民吴某将恒基公司和杨景贤一并告上法庭。吴某诉称,两年前从杨景贤手中买了恒基广场8300平方米房产,如今房款已经支付,要求两被告依约交付8300平方米的恒基广场二层商场。在诉讼过程中,吴某出示了由恒基公司销售经理张某的两份证明文件,吴某称已按合同条款规定付款方式直接将工程款付给赖北珍(恒基广场施工方)。吴某还出示了赖北珍签名署期从2004年10月19日至2005年1月7日的共150万元人民币的“收据”7张。
恒基公司表示,商场没有卖给任何人,公司也没有收到一分钱;而且早已和杨景贤解除了合同。
《证明》、《回执》和7张“收据”先后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梅州中院和广东高院先后作出两审判决,判决恒基公司协助杨景贤将8300平方米的商场交付给吴某并协助杨景贤为原告吴某办理相关房地产权证。
恒基公司怀疑公司内部有人偷盖公章制作假文件。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上述证据进行鉴定。
警方根据鉴定结果认为,《回执》和《证明》以及“收据”有伪造嫌疑,于是先后对吴某、张某、赖北珍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陈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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