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交付购房首付款后,由于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而没能及时还款,房产公司就此没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子,购房者遂告房产公司交房违约。而该房产公司以购房者没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又反告购房者。近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据了解,2007年11月11日,家住合肥市长丰县的攀缘(化名)在合肥市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当时就和合肥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规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1月11日。攀缘首付30余万元,余下的购房款由其向银行申请按揭还款。
但因为申请按揭贷款的时间比较久,攀缘没能在合同约定期间把欠款打入房产公司账户,房产公司于是未在约定时间向其交付房屋。直至去年7月5日,延期174天后,攀缘才把自己的房子拿到手。因此,攀缘将该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0449.8元。而房产公司认为,攀缘直到今年的6月29日才办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严重逾期支付房款,遂反诉要求攀缘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0100元。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房产公司代攀缘支付其购买的房子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用。(江淮晨报周袁、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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