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门面要涨价了,这让谭先生有点烦。无力继续经营的他想把门面转租出去,却又不知道合不合法。2008年,谭先生在芙蓉中路租了一间180平米的商铺,当时签的是两年期限的合同,谭先生向他的前任承租人交纳了转让费25万元,并且向这间商铺的承包人交了押金3万元,而现在商铺承包人要求上涨租金。由于成本增加,所以谭先生现在不想继续经营下去,想把商铺转出去。房租在再次转让期间是否按原价租赁?谭先生无法续租的情况下,转让费是否有权利收取?房屋的承包人是否具备收取转让费的权力?上涨房租权威部门是否有约定?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换而言之,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具体而言,谭先生若转让该门面依法应当经过出租人和承包人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而对于转让费的问题,该律师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有效。而针对上涨租金问题,律师还说,如果谭先生的前任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未到,且无特别约定,则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无权向谭先生要求上涨租金,但该租赁期限届满后,谭先生在签订新合同时,由于租金的多少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商铺承包人上涨租金的要求法律并未禁止。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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