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购买二手房,和卖家办理了产权过户及房屋交接手续,刘先生一家也实际入住,但卖家却不肯将房内3个户口迁让。无奈,刘先生将年过六旬的房东王女士诉至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从2009年1月16日至户口全部迁出日止的违约金 (以总房价人民币105万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2008年2月上旬,刘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二手房合同约定,王女士将自己名下地处新闸路某号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之后,双方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刘先生一家户籍迁入该房屋。2008年9月,王女士户籍迁出诉争房屋,但该房屋内仍有王女士儿子、儿媳及孙子的户籍未迁出。
2009年8月中旬,刘先生诉至法院称,王女士违反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至今未将留在系争房屋内的3人户籍迁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总房价105万元为基数,承担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
法庭上,王女士辩称,她本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户籍迁出该房屋,却无力要求儿子一家的户籍迁出;刘先生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太高。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违约,不仅是指房屋的交付违约,还包含出售房屋内的户籍迁出清空违约。合同约定王女士有义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所售房屋内的户籍全部迁出,但直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该房屋内尚有王女士儿子一家3人户籍未迁出,王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要求以总房价105万元为基数,承担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户籍全部迁出日的违约金符合约定,但所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为妥。
记者 李鸿光 钱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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