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是长沙某小区的业主,买房时以商品房买入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房产证发下来却标明是经济适用房,土地也属于行政划拨地。我还了解到,在长沙许多楼盘存在这种问题。请问这合理吗?我该怎么维权呢?
李小姐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回复:签署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的却是经济适用房,显然是违法违约的行为。商品房比经济适用房贵多了,而且经济适用房无论购买条件还是上市流通条件,都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凭据之一。李小姐在购房时与开发商订立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于土地的性质、面积、位置等信息均应有记载。开发商交付给买受人的房屋及相关权证与约定不相符,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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