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安某花400万元购买了崂山区及烟台市的5处房子,先支付了50万元定金,又支付了350万元房款,可是钱交后却不见对方交付房子,多方协调没有成功,于是安某将卖房者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双倍定金100万元及剩余房款。近日,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共同赔偿给安某双倍定金100万元,同时返还购房款350万元。
2008年8月,安某和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由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将位于崂山区香港东路的一套房子,还有在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的房产及阁楼等4处房子销售给安某。签定契约的当天,安某支付了5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同时又在期限内支付了剩余的购房款35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应在2008年11月将房屋交付给安某,如果安某中途悔约,已付房款返还,但购房定金50万元不退。如果卖房者中途悔约,自悔约之日起十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房款返还给安某。如果不能按期付清购房款或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但是合同签定后,房款支付完毕,到了交房日期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把房屋交付过来,安某曾找对方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进展。无奈之下,安某找到律师打官司,光律师费就花费了5万元,安某将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定金100万元,返还购房款350万元及违约金,同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法庭上,被告方没有到庭答辩。
崂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安某交付双方约定的房屋,其行为己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中对定金进行了约定,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安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中的一项来主张权利。对于主张的律师费,法院认为,双方没有进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于是,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郭某及某商贸公司双倍返还安某定金100万元,同时返还购房款350万元。
(半岛都市报 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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