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张先生为了给自己的房子办一张房产证,历经十年,几乎跑断了腿,可就是办不下来。无奈之下,他只有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将开发其房屋的两家公司一齐告上法院。近日,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张先生所买房屋的两家公司共同协助其办理好房屋的所有证件。
1997年12月,由合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雷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联合开发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甲方以位于濉溪路金桥苑小区现有项目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乙方为后期小区建设开发资金作为投入,双方联合开发。1999年10月26日,张先生与雷霆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购买位于金桥苑小区2号楼201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1平米,总房款102160元。房屋交付使用后,该公司须于30日内办理好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等。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于2000年1月3日向雷霆公司交纳购房款,该公司出具了收据一张,并将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可交房过后,张先生左等右等就是等不来房产证。经过多次催要无果后,其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最终一审判决合肥某置业公司、雷霆公司于判决生效30日内共同协助张先生办理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的相关费用由张先生自行负担。 (安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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