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套房子,在同一承租期限内先后“转租”给7个人,骗得租金3.9万余元。 24岁的被告人张某,近日被长宁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他的女友姚某,因参与骗取其中的1.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张某与姚某2005年在网上聊天时相识,之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张某初中毕业就开始游荡, 16岁时曾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 2007年3月,张某谎称自己的身份证遗失,以买房为由拿走姚某的身份证。随后用姚的身份证向他人租借了本市福泉路上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并在之后的一个月内,先后与7名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 “转租”这套房屋,共计骗取租金3.9万余元。姚某最初并不知情,但在了解事情真相后,参与了部分 “转租”行为,骗得其中的1.1万余元。事情败露后,张某逃逸,姚某在父亲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网上追捕,张某于今年4月落网。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姚某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情况,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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