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2004年12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在73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产证。支付首期购房款后,我将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银行办理按揭贷款。2005年6月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未拿到房产证。现我想自己去房产部门办证,但发票原件被银行经办人员遗失,房产部门说必须要有开发商出具的购房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证。我找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却以发票遗失为借口,不肯为我开具购房证明,除非我免除他们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请问: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我能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吗?文/读者 伍女士
答疑嘉宾: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忠胜:开发商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开发商收取了你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出具购房证明及协助你办理产权证是开发商应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其次,因你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对于房产证办理的约定是“取得房产证”;而对于约定“取得产权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的是“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后,开发商交付给业主本人”。因此,即使开发商在合同约定限期内取得了房产证但不交付给业主,亦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你完全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为你出具购房证明协助办理房产证和承担逾期未取得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小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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