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宁波市海曙区青林湾的一套房子,但是为了省点中介费,姚女士通过另一家中介费相对低廉的中介公司买下了这套房子。这下原来的中介不乐意了,一纸诉状把姚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姚女士赔偿中介费6900元。
昨天,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中介公司的部分诉请,判决姚女士赔偿中介公司2500元。
客户:换家公司省了1200元
原告中介公司诉称,2007年3月底,姚女士想在海曙区青林湾小区买一套房子,就找到了位于小区附近的房产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业务员带姚女士看了位于青林湾小区东区的一套房子,姚女士表示满意,并在中介公司出具的《看房确认书》上签了字。
但是过了还不到十天,这家中介公司却意外地发现姚女士的丈夫通过另一家中介和这套房产的所有人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完成了转让交易。
姚女士的丈夫支付了中介费5700余元,二者相比较省下了1200元。
中介:遭遇“跳单”很无奈
煮熟的鸭子飞了,中介公司很恼火,认为姚女士这么做是一种不诚信的“跳单”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业务员的劳动成果。
“作为中介,要收集房源,带客户看房,一套房子往往要带卖家去看上好几次。”中介公司负责人说,一趟又一趟地跑,辛苦了半天,耗费了大量精力。
“好不容易快谈成了,客户却嫌中介费贵转投别家,不是给他人做嫁衣嘛。”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女士按照《看房确认书》所约定的,赔偿全额中介费用6900元。
法院:姚女士赔付2500元
“原告中介公司并未履行任何中介义务,而且《看房确认书》是原告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自己的权利,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其条款应当视为无效。”在庭审中,姚女士辩称。
作为证据之一,原告中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姚女士签字的《看房确认书》,其中有一条规定为:在经纪方陪看后的90天内,客户与业主自行成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与业主成交的,或者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代办成交的,都视为本中介公司中介成功,客户方必须全额赔偿中介费用。
海曙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如果《看房确认书》中的这条规定适用的话,那么此时原告中介公司还没有履行全部中介义务,却要客户支付全额中介费用,显然加重了客户的责任,因此就算客户已经违约,但该违约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仍很难得到法律确认。
“退一步讲,即使该约定有效,被告也有权依照合同法就该违约金额过高而请求法院调整。”主审法官说,何况尽管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但并不一定就能促成这笔房屋买卖交易,而且就算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后续的服务,也存在不能促使合同订立而获得报酬的可能性。
海曙法院认为将中介成功后的报酬作为违约的预期可得利益也不合理,最终判定姚女士赔付中介公司2500元。 (李义山 尤畅 施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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