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告到法院却输了官司。昨天,房山法院法官根据案情提示购房者,现在有些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用“诚意金”混淆“定金”,但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诚意金”不能双倍赔偿。
今年2月,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意向书》,王先生交纳了10万元“定金”,但公司出具的发票上则写成“认购诚意金”。当王先生按照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把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他人。于是,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双倍赔偿。
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意向书》中已经约定王先生交付的10万元是“诚意金”而非“定金”,所以不属于双倍赔偿范围。法院认可了公司的答辩意见,仅判令公司退还王先生10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诚意金”原本是商业上的概念,至今法律对它的性质还没有明确认定,其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
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购房提示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法官介绍,预告登记有效期为3个月,在这期间,房屋不能再次买卖,即使开发商擅自买卖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个方法比定金更能有效保护实现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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