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缺少施工单位盖章一环相关部门不予出具验收手续
因施工单位对法院判决的不配合,“香榭里街区”的竣工验收手续在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再次遇到“肠梗阻”,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曲平站长说:“工程验收工作是由建设单位进行组织,质监部门是行为监督,实行备案制,其形式要件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来完成,要求之一就是施工单位必须盖章。没有施工单位的盖章,是不可能出具备案手续的。”
这样一来,“香榭里街区”的竣工验收工作陷入了一个尴尬境地———开发商不答应施工单位索要的巨额工程款,施工单位既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另外,法院虽然判决施工单位有协助办理验收手续的义务,但是对这一行为履行义务,法院的强制执行又有些力不从心。
对此,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佟连发认为,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他认为,其实,有了判决书后,在施工单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可以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责任人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备案机关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备案。
记者在西岗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负责执行此案的刘维权法官也与佟教授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质监站要求备案的内容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无非就是要明确两方面,一是施工单位是谁,二是工程质量自检是否合格。而这两个问题在判决书上均得到了体现,因此质监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判决的内容进行备案。
刘法官还说,他们准备向大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香榭里街区”的竣工验收手续。
当这一消息反馈给“香榭里街区”业主时,业主们又一次开始耐心等待。他们对法院的做法寄予了厚望。(记者 霍仕明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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