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最后补齐税款差额,缴了滞纳金,并重签合同
明明三年的房屋租金是171.86万元,可是报给税务部门的租金只有45万元。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建邺地税分局获悉,该部门近日对一户不如实上报租金的房东做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按照真实面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日前,建邺地税分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房屋租赁税收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一户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租赁房屋的面积和租金收入,签订假租赁协议,缩小房屋面积,以减少租金少缴税款。当事人陈某于2006年6月至2009年5月将一处1300平方米的共有房产租给某餐饮公司使用,但租赁协议上租赁面积只写274平方米,租金45万元。税务稽查人员经过核实后指出,根据该地段的实际租金情况,这份租约租金明显偏低需要调整。对此当事人陈某很纳闷,因为在他看来,收多少租金是他们租赁双方的事,难道税务部门还能对他的租金进行调整?
税务人员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当事人陈某为了达到南京市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将原先1300平方米的房产缩小到274平方米,就是想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责令陈某按照真实面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其真实的面积参考南京市的最低租金标准核定其三年租金收入为171.86万元,对差额部分做出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并对出租人上述行为进行了处罚。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面积、租期等要素必须真实有效,切不可为逃避税收而签订虚假内容的合同,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税收法律责任,还有可能引起双方经济纠纷,造成更大的损失。
(建 税 陈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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