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许多小区都遇到物业费收不上来的难题。而几乎所有的不按期交纳物管费的业主,其理由都是一样的,就是物业没有依照协议履行职责。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和雨花法院都审理了物管讨要物业费的案件,最后的结果无一例外都以业主败诉告终。法官提醒,交纳物业费和物管不尽责是两个法律范畴,如对物管服务不满意,可诉讼解决,但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2001年10月13日,逸华小区业主李力强与集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按约定,李力强每月交付物业费133.5元。2005年5月,李力强不交物业费了。理由是五楼住户乱装空调外机,影响采光带来噪音,而且是物管同意的。此外,屋内墙面裂缝物管未及时报修,造成超过了保修期。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2009年6月5日将李力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李力强给付自2005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物管费5872.24元,并按合同约定,以每日万分之五给付自2009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
法庭上,李力强辩称,自己不交钱是因物业不履行职责,只要物业公司将问题解决就交钱,但不同意承担滞纳金,因为问题是物业造成的。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力强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其提出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问题,可按合同约定另行诉讼,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与李力强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家住城南花月苑小区的李云和王庆。2006年6月30日,呈祥物业公司与花月苑业委会签订物管合同,此后李云交了一段时间物管费,从2006年9月起就再也不交了,理由是因外墙、屋面、飘窗渗水多次向物业报修未获解决,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庆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对公共设施管理不善,监控设备损坏致使自己家多次被盗而无法破案。为此,呈祥物业将李云和王庆告上了雨花法院,分别要求他们给付物管费1873元和2230元。
雨花法院审理后,作出和秦淮法院同样的判决,认为李云和王庆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至于他们认为物管未履行义务,可另行诉讼,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管费。(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庆妍 余言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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