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马女士夫妇买了江宁路上一套复式全装修房用于出租,岂料开发商提供的热水器却发生漏水事故。为此,马女士夫妇把热水器厂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热水器厂商赔偿马女士夫妇热水器损坏费1500元,赔偿房屋修复、家具受损费等3.4万余元,赔偿从漏水的2008年11月29日至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每月5000元出租房屋使用费计价。
热水器内胆漏水
马女士夫妇购置的这套房屋是全装修复式房子,2004年竣工,开发商提供安装了某品牌的热水器1台。去年11月29日,热水器突发漏水事故,导致她家房屋一、二层地板、房屋天花板、楼梯、灯具和家具遭水侵蚀。事故发生后,马女士夫妇起诉到法院称,发生热水器漏水后,经厂商维修人员上门检查确认为热水器内胆漏水,马女士认为厂商应对不合格热水器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提出了涉及热水器外,高达16万余元的各类经济损失。
厂商愿部分赔偿
法庭上,热水器厂商愿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认为马女士主张的赔偿费用,超出了合理范围,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诉讼中,法院委托房屋专业鉴定部门对房屋受损状况进行检测,确认涉案房屋的修复费为27979元,双方对此均认同。庭审中,双方还一致同意对损害的热水器,以折价赔偿1500元方式解决。此外,厂商认为马女士家具受损是事实,但仅仅是使用价值上的部分减损,可马女士主张的费用过高,对过高部分则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酌情赔偿
法院认为,热水器损坏及漏水,有厂商的维修单及厂商的陈述为证。双方对热水器的赔偿、房屋损坏的修理费、因处理漏水事故支付的应急排水费、取证的公证费均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对马女士还主张两只布艺沙发、木板床一只、两把餐椅和木质电视机柜等家具污损造成损失,法院以为考虑到马女士家具遭水侵蚀,导致出现布面污损及框架变形,可依据普通家具一般价格,酌情赔偿家具的折损价格为5000元。
考虑到马女士房屋遭漏水时,尚处在对外出租阶段,房屋受损影响到马女士的房屋租金收益,法院结合马女士房屋租金价格及市场租赁价格确定,每月为5000元的房屋出租使用费,遂作出了由热水器厂商赔付的一审判决。(李鸿光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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