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马女士,私自将夫妻共有的一套闲置住房出租,丈夫知道后火冒三丈,两人发生激烈冲突,夫妻关系非常紧张。日前,马女士为此起诉离婚,法院依法支持其请求,并判决马女士得到那套房屋,但需向男方支付经济补偿。
上世纪70年代初,马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张强,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一直感情尚可,经过两人努力,两人生活小康,买了汽车,还有两套住房。今年年初,马女士心想有套住房空在那儿,不如租出去可以赚点钱。未和丈夫商量,马女士与房西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将坐落于广益佳苑一套房屋出租给其用于经营,租期3年,年租金为40000元,押金1000元。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向其支付了押金1000元、半年租金20000元。李先生取拿到钥匙后,就开始装修。
哪知道丈夫知道后,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在李先生装修过程中,马女士的丈夫前去闹,称房子虽然登记在妻子名下,但自己是共有权人,租房协议是妻子的个人行为。丈夫驱赶装修工人,致使李先生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李先生无奈,与马女士解除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马女士不得不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500元。
此事过后,马女士越想越气,对丈夫心寒,上交起诉书要求离婚,分割双方财产。日前,崇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两人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夫妻产生矛盾情况下,不是积极解决,反而激烈冲突,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对离婚请求予以准许。经双方协商,夫妻现居住房、房屋内财产及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闲置房屋及房屋内财产归女方所有,女方还给予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姚鑫 正平 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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