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预告登记” 可防“一房二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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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预告登记” 可防“一房二卖”
2009年08月19日 15:22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钱先生:我想买一套房屋,谈好分三期付款。我提出付完首期房款后就办理过户手续,卖房人不同意,他坚持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再办房屋过户。其实我们双方都互相防备,我担心在我付了首期款项后,他再将房屋卖给他人,他担心提前过户要不到尾款。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崔律师:可以通过“预告登记”来解决这个问题。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你可以同意他在付清全部房款后再过户的要求,但在协议上签字后,应立即去当地房产管理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没有你的同意这房子就卖不了。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最长时间为三个月,过了三个月就自动失效了,可能延续不到第三次付款的时间。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预告登记的次数,所以你们只要在第一次预告登记失效后,立即接着申请第二次预告登记就行了。

  张先生:去年,我们厂与内蒙古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我厂为对方生产一批农机配件。可是当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和数量生产出产品之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变动了,新任经理以“谁签的合同谁负责”为理由,终止合同的履行,不认购我们的产品。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崔律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合法代表出面签订,并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思表示。因此,当法人的负责人或合同签订者调离本单位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合同应当由继任者继续履行。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或解除合同,也必须要具备法定的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通过法定程序来解除。

    崔律师: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崔武

【编辑:胡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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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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