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7月9日电 (何蒋勇 宁法) 儿子离婚了,房屋判归儿媳所有。当初分户时立下的居住协议化为泡影。近日,宁波老吴夫妇选择将离了婚的儿子儿媳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居住权。
2002年,婚后3年的吴某从家里分户,老吴出资23万元资助吴某购买房屋,此外还约定,老吴夫妇享有购进房屋的居住权直至百年。当年下半年,吴某在宁波市江东区买下一套商品房,双方都兑现了自己的承诺,老吴拿出了23万元钱还另外借给吴某购房款14万元,吴某也让老吴夫妇搬进来一起居住。
平淡的日子过了2年多,分歧出现在吴某和妻子闹离婚后,之后的4年这个家庭连打了6场官司。2005年,因吴某和妻子童某感情不和,俩人协议将20多万债务由童某承担,房子写给童某所有。后童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案子在二审期间,老吴便打起了另一场官司,要求吴某夫妇归还购买房屋借款14万元,案件经终审判决法院支持了老吴的请求。与此同时,吴某也和童某离了婚,法院将宁波江东区的商品房判给了童某。
童某既然和吴某离了婚,当然也不乐意老吴夫妇继续住下去,不到2个月时间连换了3把锁。而老吴夫妇则认为当初是自己掏钱赞助儿子买的房子,而且还有书面约定可以长期居住,便将儿子和儿媳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确认当初双方定下的约定合法有效,也认可了老吴夫妇之前在房屋内的居住权。因老吴资助吴某买房发生在吴某与童某婚姻存续期间,老吴赠予的23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吴某夫妇离婚案件被法院判决后,江东区的房屋已被判归童某所有,房屋的所有权随之发生了变动,作为所有权一部分的居住权也自然发生了转移。
按常理来说,老吴夫妇知道吴某和童某闹离婚时,应该清楚房屋的所有权可能发生变动,即应向法院说明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在吴某夫妻的离婚诉讼和之后的购房借款诉讼中,老吴都没有行使这一权利,现在房屋所有权已经法院判决转移给了童某,老吴再提出要求,法院认为有悖情理。
房屋现已判归童某个人所有的,她与吴某的婚姻关系也已解除,已没有义务再承担老吴夫妇的居住问题。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老吴的诉讼请求。老吴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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