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农村的范某10年前以1万元将房屋卖给殷老伯,10年后又突然反悔,诉至法院要求殷老伯返还。近日,松江区法院驳回了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
1991年,范某建造了一栋三上三下150余平方米的房屋,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因房子地处偏僻,范某便想卖掉该房,到近城区买套小区住房。1999年,来自外省市的殷老伯因工作需要,最终以1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买下,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2002年,该房屋所在地被划为科技园区用地。眼看该房要动迁,范某便起意反悔,表示愿以10万元的价格买回该房,但遭到殷老伯拒绝。今年4月,范某诉至法院,称殷老伯不符合受让涉讼房屋的主体资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该房屋属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是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收取房款并交付房屋,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范某现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房屋属于其所有,违背诚信原则。同时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范某在出卖系争房屋的同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一起转移给被告殷老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胡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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