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和李小姐同在一个公司打工,一来二去就谈上了恋爱,一年后两个人计划着准备结婚。由于他们都不是北京人,在京没有房子,李小姐的父母要求郭先生尽快买房。经商量,郭先生的父母愿意拿出20万元给儿子买房,李小姐家愿意出5万元。于是两家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剩余45万元房款是以李小姐的名义贷的。
由于买房是为了结婚使用,郭先生没有考虑太多,为了表明自己的诚心,买房的时候就以李小姐的名字签署了买卖合同,以后办得的房产证以及贷款人均是李小姐。
买到房子后一对年轻人就搬到了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久了,两人经常为了一些小事争吵,有一次二人还动了手。李小姐后悔当时自己的决定太草率,最终向郭先生提出了分手。郭先生坚决不同意,李小姐为了摆脱这段感情,辞掉工作去了广州。
四年后李小姐在广州找到了新男友。郭先生见这段感情已不可能恢复,就要求李小姐变更房屋产权人。李小姐不同意郭先生的要求,理由是“当时买房时双方对于房子的权属没有约定,购房合同是我一个人签订的,房产证上也写的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因此房屋的产权应属于我个人所有。”
至于郭先生一家人付了绝大部分房款,李小姐也不否认这个事实,但她认为这只是一个债务关系,郭先生一家人付的房款和偿还的贷款,她都可以偿还。李小姐要求郭先生把房子卖掉,所得的房款优先偿还给郭先生一家,或者是郭先生给自己30万元的补偿款,她配合郭先生过户。
郭先生听了李小姐的解释非常气愤,在电话里和李小姐吵了起来:“买房时你就出了5万元,其余款项都是我自家付的,这些年的贷款也是我自己还的,怎么房子却成了你一个人的了。现在房价涨了,你让我卖房,又向我要补偿款,分明是想从中赚一笔!”李小姐也不甘示弱,很强硬地对郭先生说:“这些年你住的房子是我的,你先把这几年的房租给我,否则,我就起诉到法院让你腾房!”
郭先生很担心:“真要是打到法院,这房子到底会判给谁呢?毕竟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也都是她签的字,整个购房过程就没有我的一个签名。”郭先生的心里没了底儿,希望本报值班律师针对此问题能有一个全面的解答。
(文中人物为化名)
可根据出资比例
对房屋进行分割
李松律师认为,房屋的产权应归郭先生与李小姐共同所有,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在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所购,其购房目的是为了结婚使用,现在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结婚目的已不可能实现,郭先生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
至于李小姐提出的“郭先生一家支付的购房款及后期郭先生偿还的贷款,属于借款”这种说法,李松律师并不认可。借款关系的形成,其前提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必须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购房时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借款关系显然不成立。
双方购房目的是为结婚使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应理解为房屋属双方共同所购。郭先生父母出资的20万元,应理解为父母为了儿子结婚,赠与儿子的购房款,这20万元的出资应算作郭先生的出资额,贷款虽然是以李小姐的名义所贷,但都是由郭先生偿还,郭先生偿还的贷款也应算作郭先生的出资额。
李小姐还提出她去广州后,房子一直由郭先生居住,郭先生应当向她交付房租,这一说法明显不能成立。李小姐与郭先生对共同所购的房屋应属于按份共有关系,而非租赁关系,不存在租赁关系就无需交纳租金。
根据《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是共有权人,对自己支配的物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的权利,因此郭先生有权居住在自己所购的房产中,不用支付租金。至于李小姐一直未在共有房屋内居住,那是因为她去了广州,客观上无法行使使用权,责任并不在郭先生。
李松律师认为,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和房产证上的权属只是形式上的要件,并不能仅以房产证就确定房子的权属。法律的基本精神追求的是公平和公正,既然双方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如果将郭先生出资购得的房产全部归李小姐所有,明显是对郭先生不公,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的话,郭先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
李松律师提醒,在恋爱期间双方置办价值较大的动产或不动产,一般最好形成书面的协议,对双方的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形成书面协议,最好能保留证明自己出资等有效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证明自己对共有财产的贡献,从而分得应有的份额。(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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